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54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35个)
乐山市国家保密局、乐山市密码管理局、乐山市新闻出版局、乐山市档案局、乐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经济合作外事局、乐山市教育局、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乐山市公安局、乐山市民政局、乐山市司法局、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乐山市交通运输局、乐山市水务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乐山市商务局、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乐山市中医药管理局、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乐山市应急管理局、乐山市审计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山市知识产权局)、乐山市统计局、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乐山市医疗保障局、乐山市体育局、乐山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0个)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乐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乐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乐山大佛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三)中央驻川机构(9个)
乐山市国家安全局、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乐山市气象局、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乐山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乐山调查队、乐山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乐山监管分局
二、有关事项
1.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5?年?6?月?17?日